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U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是顺德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各种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座谈会等,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推动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顺德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学会作为沟通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会员传达政府的要求和管理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地设在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二期E5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如下:
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召开全区学术交流会议,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材料、新信息。
技术咨询:对本区土木建筑技术中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初步设计评审、施工方案论证,成果鉴定,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课题研究:针对建设领域技术难题、焦点等问题,组织学术课题研究。
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土木建筑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兴办科技实体:依法登记成立经济实体,开展与土木建筑科技推广相关的业务。
接受和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3、各学术委员会同意推荐的初级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凡与本会行业范围有关,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 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建设、房地产、设计、岩土勘察、施工、生产、规划、科研、教学、检测、监理、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在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本学会工作的高级科技人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学术顾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交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学会的组织机构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和监事会主席;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不少于7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会员;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荣誉理事长和顾问的聘任;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大会制定的规定、制度等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与该规定、制度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拟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十)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审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
(十二)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十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审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选举办法等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五)审理学会工作人员和会员的有关奖惩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除(二)、(三)、(七)、(九)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社会团体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团体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团体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条 本学会设监事2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设立若干专业学术委员会,其名称统一为: ****学术委员会,不另定章程,非独立核算。
各学术委员会可自行商定一个挂靠单位开展活动,每年年终必须向学会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政府部门资助;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 会员会费;
(四)利息;
(五)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元。
(二)普通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四)副理事长单位:每年20000元。
(五)理事长单位:每年50000元。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2月2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7年2月23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